| 福建省律师协会创建于1982年9月,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一、本会的宗旨与职能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本会的职能是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举办律师福利事业;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行使职责。
二、本会历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由律师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进行换届选举。以下是历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第一届(1982年9月):会长王浩;副会长二人:陈家振、魏道熙;秘书长二人:邹立俭、何雪汀。 第二届(1986年5月):会长王家祥;副会长五人:洪进宝、陈家振、张斌生、魏道熙、谭成祖;秘书长:谭成祖。 第三届(1989年8月):魏道熙;副会长四人:洪进宝、张斌生、陈训政、谭成祖;秘书长:刘晓峰。 第四届(1993年2月):会长洪进宝;副会长三人:张斌生、陈立达、庄仲希;秘书长:陈立达。 第五届(1996年8月):会长洪进宝;副会长五人:薛育卿、张斌生、陈立达、潘水生、陈勇; 秘书长:陈立达。 在新千年到来之际,本会于2000年8月召开了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15名(其中女性2名)。会长薛育卿(福建省司法厅副厅长);副会长四名:洪波、潘水生(福州福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新芝(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卫星(厦门兴天地律师事务所主任);洪波兼任秘书长,肖仁辉任副秘书长。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成员年轻化、业务精、思想新、工作热情高,一如即往地坚持本会宗旨,履行本会职责。
2005年6月召开了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15名。会长:洪波:副会长:徐军、孙卫星、蒋方斌、杨新华;秘书长:肖仁辉、副秘书长:刘瑞兰、卢春岳、娄晓丹。本次代表大会首次设立监事会,监事长:郑新芝;监事:许永东、林琛、涂忠禹、魏星;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均由执业律师担任。监事会成员均由代表大会选举执业律师担任。
三、本会目前会员状况 本会有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317个,个人会员(律师)3704人(其中女律师327人),专职律师占其中57.28%,律师队伍总体文化程度较高,知识结构趋向合理化,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有15人,获得硕士或双学位的有128人,获得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的有1286人,大专学历的有1497人。
四、本会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本会设立常设机构一室三部一分会。分别是: 1、办公室:负责办理协会机关日常事务、行政、后勤保障,协调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业务研究部:负责办理全省律师业务培训、业务研讨,及省内外业务交流; 3、编辑部:负责律师宣传工作,编辑出版《福建律师》和《新法规选编》,与浙江省律协联办《律师与法制》月刊; 4、会员部:负责办理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处理对会员的投诉,组织律师疗养、对外交流友好活动、慰问等; 5、省直分会:负责省直律师(会员)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本会六个专业委员会 本会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第三条之规定,成立了五个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设区市律协工作人员、律师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记者组成。 1、财务监督委员会。职责:(1)监督检查省律协会员费的收支情况;(2)监督检查九市律协及省直律师分会会员费的收支情况;(3)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财务制度或违规收费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2、维权及执业规范督导委员会。职责:(1)负责全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的教育、检查、监督;(2)协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3)依法支持律师正常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4)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所发生的非业务性质的执业纠纷;(5)宣传律师执业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 3、刑事、行政法律指导委员会。职责:(1)参加或主持刑事、行政法律类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组织有关专家、法律界人士对刑事、行政法律类有关疑难、典型案例的研究、探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2)承办与刑事、行政法律有关的咨询、质询;(3)指导全省律师有关刑事、行政法律业务;(4)组织全省律师进行刑事、行政法律业务研讨与交流;(5)调解全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刑事、行政法律业务有关的执业纠纷 。 4、民商法律指导委员会。职责:(1)参加或主持民商法律类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组织有关专家、法律界人士对民商法律类有关疑难、典型案例的研究、探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2)承办与民商法律有关的咨询、质询;(3)指导全省律师有关民商法律业务;(4)组织全省律师进行民商法律业务研讨与交流;(5)调解全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民商法律业务有关的执业纠纷。 5、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根据女律师的特点,组织业务研讨、开展省内外交流、联谊等活动。 6、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职责:受理未成年人案件或法律援助案件。
本会创建二十年来,在福建省司法厅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团结教育会员维护法律尊严、忠实律师事业,特别跨入新世纪的今天,本会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开创律师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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